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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_90

  剑桥中国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表明的,40年代后期和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造成占农村人口20%的最贫困者收入大增,而这绝大部分是在损害地主利益的基础上取得的,地主丧失大部分财产,却丝毫没有得到补偿。2在1953—1955年期间继续存在的不平等,是在既定地区中富裕农民与贫苦农民之间和贫富地区之间的不平等。1955—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立,消除了土地占有量上的差别。合作社(以及后来的生产队)中仍然存在着差别,这是由各个家庭中健康的成年劳力与不从事劳动的受赡养者(孩子、上年岁的父母和病人)的不同比例造成的。尽管这些差别可能是千真万确的,但它们与由占有不同数量的土地所造成的不平等大不相同。


对到中国农村参观的人来说,印象最深的是任何一个既定的集体单位都有的相对的平均主义结构。参观者不能或没有看到的是,在地区之间收入差别很大,集体化对这些差别可能根本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与富裕郊区的农民一样,贫困山区的农民也要和本地区的其他贫穷农民结合在一个生产队中。山区境况较好的农民,尽管收入比全国农村平均收入要低得多,而他们集体后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而郊区不太富裕的农民,尽管收入往往高出全国农村平均收入一倍,但集体后他们的收入却会有所增长。


对于最终的计算必不可少的数据现在还未找到,但罗尔的数据指出,即使在1956—1957年完全受集体影响的情况下,不平等也没有减少多少。1地区性的差异大到这种程度:集体单位内无论如何缩小不平等,也不足以平衡地区间的差别。本章的中心问题是,1965年后采取的措施是否改变了这种地区悬殊的结果。


农村不平等的缩小,或许是通过这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达到的:农村公社的累进税或许能减少不平等,但中国税制中几乎没有任何累进可言。给予最贫困地区的福利金也有助于不平等的缩小。尽管我们对中国农村的福利制度知之甚少,但地区间的相互调拨显然是相当小的。面临严重营养不良的公社,显然可以获得援助;但绝大多数的其他公社却被要求自谋出路。第三种措施是使农民从最贫困的地区迁往较富裕的地区,但是,在一个几乎没有新的土地可供开展这项工作的国家中,这个办法势必会在农村导致严重的矛盾。最后,国家可以把投资和经常性投入指向最贫困的地区,或许国家偶尔也曾这样做过。但是,由于在许多贫困地区,资金回收率在运转过程中很低,这种政策经常是以生产率的缓慢增长为代价的。往往较富的地区供水充足,这为更多地利用化肥和改良植物品种提供了可能。


因此,几乎没有理由要求农村的不平等——尽管与绝大多数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程度要低——在六七十年代减少很多,而且,似乎也找不到多少支持这种观点的数据。测量不平等的标准方法是用吉尼系数,这个系数的数值范围是从“0”(完全平等)到“1”(完全不平等)。例如,有关1980年大队集体收入分配的数据,提出一个.232的吉尼系数,这个数字事实上与从罗尔的有关土地改革之后和集体之前那个时期的数据中得出的.227的系数完全一致。1各省的数据表明,各省之间人均农业收入的差异,70%能用人均拥有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来解释,这加强了上述结论。2由于各个地区间人均拥有土地的相对数量和相对质量在整个60年代和70年代中几乎没有多少变化,相对收入也几乎没怎么变。


1978年后的变化是否改变了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人们很难在短时期里分辨出收入分配的趋势,而且,所能得到的中国数据根本也不适合于这种精确的计算。但是,城市和运输干线周围已富裕起来的公社,很可能从发展经济作物和副业活动的良机中获得大小不一的好处。毕竟,贫困的山区既不能为城市居民提供蔬菜,又不能为城市企业从事分包工作。因此,自由化的经济控制,或许能在80年代初期造成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的增长。


然而,当我们转向城乡收入差别情况问题时,自由化的控制与更大的不平等之间的关系便不十分清楚了。事实上,自由化在一定条件下,能有效地减小不平等。


整个六七十年代的一个中心特征是,从农村向城市移民实际上是禁止的。此外,成百万的城市青年被遣送到了农村公社和国营农场。如本章早已描述的,在同一时期,国家继续源源不断地把投资倾入以城市为基地的工业。在投资成为日益增长的资金动力时,城市地区对劳力的需求仍在稳步增长。这个需求可从已是城市居民的人中得到满足,或从那些住在城市附近的公社中、能经常往来于城市之中而无需城市户口的人中得到满足。结果,在城市中,城市人口的劳动者与被赡养者的比率稳定地增长着,而对那些在国内已经是最富裕的公社来说,在城市中工作的机会增加了。如表28的数据指出的,工资虽未增加,但结果是,城市里人均消费比在农村增加得更快。有关郊区公社的类似数据无法得到,但这些数据或许将指明一个相同的趋势。


城市与农村的人均消费


表28            (以时价元计)


1978年以后发生了什么事情?部分答案是,从乡村向城市移民并不是在那个时期所制定的放松控制的措施之一。许多被遣送到农村的城市青年,被允许或者已经自愿地返回城市,而到80年代中期,一些农业人口也被允许迁入较小的城镇,但是,农村居民仍然不能随意迁往城市。虽然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大大提高并未改善农村居民的相对地位,但是,由于城市食物的销售价格没有提高,因此,对中央政府的预算来说,这个措施的代价太大,不可能重蹈这个覆辙。1对城市住宅的大规模投资和城市工资的普遍增长,有助于城市居民保持他们优于农村地区的地位。无论如何,只要中国更贫困地区的农民离开本地区、迁往城市甚至县城的做法受到阻制,迅猛的工业化便可能伴生出一个很大的、可能范围很广的城乡收入差额。因此,1980和1982年城乡差距比1978年缩小了一些,但不应将此视为一个长期趋势的开端。尽管由于表28的数据就是如此,以致于从这些估价的微小差别中得不出有力的推论,但是,这个差额实际上在1986年已有所增大。


1 例如,在巴基斯坦代表团所调查的10个公社中,个人自留地总共占全部可耕地的7.55%, 而政府的指标是5%。沙义德·贾维德·伯基:《中国公社研究(1965)》,第35—36页。


2 60年代的数字出处见前引书,第40页。1982年的数字来自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1984),第471页。


1 这种数字年年都稍有起伏。这里的数字是1965年的(《中国农业年鉴》(1980),第5页)。


2 同上。


3 有关1981年各种责任制的讨论,参见刘绪茂:“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几种生产责任制介绍”, 《经济管理》,第9期(1981年9月15日),第12—14页。在凯思林·哈特福德的“社会主 义农业死了;社会主义农业万岁!:中国农村组织的变迁”中,对这些制度也有大段论述,见 伊丽莎白·j.佩里和克里斯廷·汪编:《毛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改革》,第31—62页。


4 关于向家庭农业转变的过程,许多作者曾做过描述和分析。这个过程中较早的部分能够描 述,这部分地是以第一手的村庄研究材料为基础的,见威廉·l.帕里什编:《中国农村的发 展:巨变》。又见戴维·兹维格:“对中国农村变革的反对:责任制与人民公社”,《亚洲概 览》第23卷第7期(1983年7月),弗雷德里克·w.克鲁克:“公社体制的改革与乡—集 体—家庭体制的兴起”,见美国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面向2000年的中国经济》第1卷,第 354—375页。


1 然而,与实际缺货市价的背离,依然确实存在。例见尼古拉斯·拉迪:“中国的农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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